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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29 15:51:00     来源: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1-03-29 15:5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需求、支持高层次人才在石创新创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以下简称专项编制),是指专门用于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所使用的事业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及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专项编制周转池的建立

  第五条 建立专项编制周转池,暂确定专项编制30名,专门用于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类别与用人单位的编制类别相一致。

  第六条 周转池中的专项编制,从市属事业编制总量和市本级事业单位空编中调剂。市委编办根据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用编需求数量和各单位空编情况,动态调整周转池中专项编制的数量,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需求。

  第三章 专项编制的管理

  第七条 周转池中的专项编制由市委编办负责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专编专用、人走编收、循环使用。分配给各用人单位的专项编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管理使用专项编制工作中,如存在违规占用专项编制、一般人员冒用专项编制等违规违纪情况,将按照纪检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专项编制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委编办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章 专项编制的使用

  第十条 无空编的市属事业单位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向市委编办申请使用专项编制。程序如下:

  1.申报。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计划,报市委编办审核。

  2.审核。市委编办审核用人单位的用编计划,提出用编核准意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用编核准意见,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自主公开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招聘单位(部门)按照公开招聘要求自主组织实施考试考核、考察、体检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聘手续。

  3.审批。市委编办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招聘批复文件,提出用人单位使用专项编制意见,以市委编办文件明确。

  4.办理。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5.收回。使用专项编制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编后,市委编办按照“等额收回”的原则收回空编,纳入专项编制周转池循环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嘴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石编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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