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师多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合理流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宁卫计医政〔2015〕170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6〕3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石嘴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机构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机构执业医师应当服从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安排。
医师多机构执业应当遵循确保医疗安全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多机构执业注册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备案
第四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在其他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
第五条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机构执业备案: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
(二)完成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
(三)拟申请多机构执业的医师,执业类别应当与主要执业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主要执业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且在与拟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医德医风不良记录,能胜任多机构执业工作;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医师应当与多机构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
(七)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医师原则上不纳入多机构执业范围。
第七条 拟申请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嘴山市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和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多机构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执业劳务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注销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原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嘴山市医师注销多机构执业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石嘴山市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第九条 医师申请多机构执业备案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申请,拟执业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因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医师联网注册与考核系统”中进行医师执业信息更新。
第十一条 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医师涉及到主要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机构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医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多机构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多执业机构备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过主执业机构的执业范围。主执业机构的执业范围为多个专业的,多执业机构备案的执业范围只能在主执业机构多个执业范围内选择,至少选择其中一个。其他执业机构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授予处方权。
第十三条 医师在当前执业地点内没有有效的执业注册信息,则不能申请多执业机构备案,需要先在该执业地点内申请一个主要执业机构,然后再申请多执业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机构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劳务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六条 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机构执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 多机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机构、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执业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医师在注册的任一个执业机构被处以暂停执业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均应被同时停止。
第十九条 医师未经备案违反本办法擅自开展多机构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机构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机构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
第四章 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事(劳动)关系。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多机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多机构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主要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机构执业,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完善医师岗位管理。不得因医师多机构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二十四条 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多机构执业医师应当秉承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疗机构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贯彻落实行业“九不准”,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且本办法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医师多机构执业相关政策的更新、调整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 医师多机构执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8日起实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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