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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劳动模范、技能大师、学科带头人、乡村振兴人才工作室管理办法
2022-10-21 08:54:00     来源: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2-10-21 08:5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发挥劳动劳动模范、技能工匠人才、学科带头人、乡村振兴人才在技术创新、技艺传授和致富增收等方面的带动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创新工作室是以在某一行业(领域)有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为带头人命名的团队。

  技能大师创新工作室是以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为带头人命名的团队。

  学科带头人创新工作室是在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学术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为带头人命名的团队。

  乡村振兴人才工作室是以大力发展乡村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创新能人、行家里手,具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取得一定成效的新型职业农民或文化传承人为带头人命名的团队。

  第三条 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学习培训。开展业务学习、技术指导、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工作室成员和职工群众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帮助职工岗位成才,群众致富增收;

  (二)技术攻关。开展专题研究活动攻关,解决生产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三)导师带徒。采取“一帮一”“一带多”等形式,组织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传帮带活动,让更多职工群众成长成才;

  (四)经验交流。学习交流先进技术和工作经验,定期总结、交流、推广工作室成员工作经验,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创新增效。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开展创新研究,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提高技师效率,优化工作组织,增加效益。

  第四条 工作室每两年评审命名一次。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工作室基本条件

  (一)领衔人基本条件。工作室带头人在本行业、本单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领导认可,职工群众拥护,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创新创造能力,具有较强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身体健康,能够领导和带动工作室开展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石嘴山市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石嘴山工匠”荣誉称号的;

  2.取得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工程师及以上专业职称的;

  3.取得农业行业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证的;

  4.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或“市351人才培养工程”市级专家培养对象的。

  (二)工作室成员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科研攻关、创新创造能力,甘于奉献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承担相应职责任务的相关部门、车间、科室、工段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年轻人才、一线职工等。

  (三)创建标准

  1.带头人物。至少有一名带头人作为领衔人,有内容明确、体现行业特色、位置醒目的标牌或标识。

  2.有创新团队。团队由5人以上组成,专业技术、学历、年龄等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管理制度。建立相对完善的活动开展、学习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内部管理等制度,并张贴上墙。

  4.有攻关项目。有在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在全区、全市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或发明专利,原则上每年至少有1项创新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成果展示。有展示创新成果的版面、展台展柜等展示平台设施和日常工作活动资料记录。

  6.有场地经费。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开展创新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设备以及工作专项经费。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对新申请命名的工作室进行命名考核。

  (一)申报推荐。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工会申报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

  1.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申报工作室职业(工种)、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领衔人简介、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带头人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历证书、专利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奖状)、新闻媒体报道、个人专著、公开发布刊物等。

  (二)审核筛选。根据工作室申报条件,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室申报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筛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

  (三)评审确定。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工作室入选名单。

  (四)命名授牌。对入选的工作室经会议研究并公示后发文公布予以授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申报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达标命名的工作室给予奖励性建设经费补助,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等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包括学历、技能提升产生的学杂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

  第九条  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配备符合工作室职业(工种)要求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场地条件和图书资料,对其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建立设备设施清单和使用、维护台帐。

  第十条 工作室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合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室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对已命名的工作室进行动态考核。

  (一)基层工会对所属工作室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具有管辖权的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

  (二)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对所属工作室从命名之日起每两年进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命名之日起每三年组织一次动态考核。

  (四)动态考核应提供自评工作报告及相应旁证材料。

  第十二条 动态考核重点考核基本条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创新创效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包括年度报告、自评考核情况、代表性成果专题报告、核实工作室建设成果和活动经费使用效果等。

  第十三条 动态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优秀、B为良好、C为整改、D为摘牌。

  对考核等级为“A”的工作室给予奖励激励;考核等级为“C”的工作室,对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考核等级为“D”的工作室,取消命名并摘牌。

  对工作室带头人达到退休年龄的保留原命名工作室名称,并推举新的带头人作为传承人,报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备案。

  对工作室所在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工作室带头人或工作室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工作室带头人或团队没有正常开展活动,考核为等级“D”的,取消命名并摘牌。

  第十四条 对业绩突出的,可推荐参加上一级工作室或上一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

  第十五条 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项目(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石嘴山市劳动模范技能大师学科带头人创新工作室申报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解释权属归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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