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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才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2-11-04 09:35:00     来源: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2-11-04 09:3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支持高层次人才发展指导意见》(宁地金监发〔2019〕234号)、《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党办发〔2020〕32号)和《石嘴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和优厚待遇保障办法》(石政办规发〔2021〕1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石嘴山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提供金融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石嘴山市“人才贷”业务产品(以下简称“人才贷”)是指由相关方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池”,具有增信、代偿功能,通过倍数放大,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及人才携带的项目进行贷款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 通过遴选方式确定石嘴山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由石嘴山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担保公司”)择优选择并签订合作协议,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备案。

  第四条 “人才贷”业务产品及“资金池”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人才贷”贷款支持对象为石嘴山市辖区内创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具体为:

  (一)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石嘴山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项目是指在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以及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数字、新医药、新食品”产业(以下简称“六新”产业)中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的高层次人才所带来的项目,具体产业划分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同时获得自治区和石嘴山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由人才自主选择享受金融支持政策,如果选择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金融支持政策,则不再重复享受石嘴山市高层次人才金融支持政策。

  第六条 “人才贷”必须用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金融信贷政策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第七条 对在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以及我市“六新”产业中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次可提供纯信用担保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鑫鼎担保公司为“人才贷”申请人提供免费保证担保。

  第三章 “资金池”组建及管理

  第八条 首期资金池规模为200万元,由市政府出资50万元,鑫鼎担保出资150万元。后期视“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注入。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不低于“资金池”10倍的规模进行授信。

  第十条 合作银行和鑫鼎担保公司按照各自要求独立审贷审保,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纯信用贷款。贷款过程中确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支持合作银行和鑫鼎担保公司放宽抵质押范围,接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存货、应收账款、非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等作为抵质押物。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代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资金池”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鑫鼎担保公司具体负责“人才贷”资金池账户管理。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人才贷”资金,所产生利息50%归属资金池,50%归属鑫鼎担保公司作为业务管理费。账户内风险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仅用于“人才贷”业务发生损失时的代偿。

  第四章 贷款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全市高层次人才,并将认定名单推荐至鑫鼎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向鑫鼎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提供相关审核资料。

  第十五条 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推送的人才名单,鑫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审保审贷,原则上应同步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经鑫鼎担保公司审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鑫鼎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应及时对贷款进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应向鑫鼎担保公司出具《回复函》。

  第十八条 鑫鼎担保公司在收到《回复函》后,由合作银行、贷款申请人、鑫鼎担保公司等签订借款、委托担保、保证、反担保等有关合同,鑫鼎担保公司应及时办理反担保各项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各项业务手续完结后,由鑫鼎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在收到《放款通知书》后按约定向贷款申请人放款,并向鑫鼎担保公司出具《放款通知回执单》。合作银行未收到鑫鼎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或未按《放款通知书》要求放款的,“资金池”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风险代偿及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鑫鼎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分别按照30%、40%、30%的比例进行风险代偿和损失分担,代偿和分担范围为贷款本息、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仅承担代偿之前产生的利息、罚息,不包含代偿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市人社局按照“资金池”中所出资金额对“人才贷”业务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鑫鼎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负责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及风险防控,原则按季进行贷后管理,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控,分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在必要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风险的形成。双方对发现的风险因素要相互反馈,并及时书面告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含银行承兑)到期前,如出现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危及合作银行债权的,各方应积极协商进行救助。经多方努力且经鑫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借款人已无法正常经营、资本抵债或通过努力仍无法偿还合作银行债务的,合作银行可在贷款本金逾期60日后启动代偿程序,分别向市人社局和鑫鼎担保公司出具《代偿申请函》。市人社局和鑫鼎担保公司在收到《代偿申请函》后30日内完成审核及相关批准程序后,分别从“资金池”中按照各自分担比例予以代偿。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鑫鼎担保公司,由鑫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自启动担保履行措施及其他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如因任意一方懈怠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鑫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两方启动代偿程序后的追偿所得,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并转入资金池。

  第二十五条 代偿发生后,合作各方应建立联合追偿机制,采取行政手段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司法部门,或采取法律手段对借款人进行追偿,最大限度降低资金损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人才贷”业务开展。市金融局负责对“人才贷”业务进行考核,并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政府代偿部分进行评估。市财政局根据“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对“资金池”规模进行调整,视情况对合作单位运用奖补政策。

  第二十七条 鑫鼎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资金的管理,建立“资金池”使用情况台账,定期向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同时对风险资金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合作银行积极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合作银行应按照《“人才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积极推进业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第二十八条 合作各方应建立业务预警和暂停机制,合作银行要对借款人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暂停“人才贷”新增业务办理,存量业务仍应按正常程序进行:

  (一)代偿率超过5%;

  (二)相关政策调整,“人才贷”业务需要同步调整的。

  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业务暂停的,由合作各方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经共同协商并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后,可重新启动“人才贷”业务办理;如未能寻求到解决方案,市人社局、鑫鼎担保公司两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合作终止后,经核算确认,对合作银行尚未清偿的贷款余额,市人社局、鑫鼎担保公司按资金放大比例约定在“人才贷”资金专户中预留相应资金,剩余部分撤回。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人才贷”业务出现代偿后经追偿确认损失金额,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鑫鼎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

  第三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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