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为在惠农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原则。
第二章 入住对象条件
第三条 凡是惠农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任期内人才和自主创业人才,本人(配偶及父母)在惠农区没有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引进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具有“985”“211”院校全日制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
2.区属企业刚性引进的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每年在惠农区居住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3.经惠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相当层次人才。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2.已在惠农区享受公共租房政策的;
3.企业已提供住宿宿舍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惠农区人才公寓租住申报表》。
第六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惠农区人才公寓租住申报表》;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每位人才限申请享受一次,按照“先申请、后入住;谁申请、谁入住”;当年公寓安排完后,符合条件未能入住的,转入下年度安排。
2.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合作协议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人才办在“惠农区政府公众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通知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入住。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才办,结合申请住房人才实际,按照“高学历学位、高技术职称、重点院校毕业、工作年限时长”优先入住、优先选房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惠农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申请人凭《惠农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与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章 租住管理
第八条 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面积为60-80㎡不等。凡符合入住条件的,可单独或两人共同申请一套公寓。租期对照承租人的劳动服务合同有效时间确定,原则上一个租住期为3年,实行年度备案制。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由入住人才和区人才办按照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租金补贴部分由区人才办筹措人才工作资金统一与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租金实行一年一交,具体交纳时间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租期内的水、暖、电、燃气、电梯、物业等使用费用等由租住人承担。房屋内配备的家具、电器因人为原因毁损的,租住人应当赔偿或维修。
第十一条 区人才办加强对入住人才、档案的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关部门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退租规定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解除租赁协议,由区人才办责令租住人立刻退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1.租住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2.租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3.租住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4.发现存在伪造、虚报申报材料的;
5.有触犯法律行为,被检察机关起诉的;
6.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7.租住人连续2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8.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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