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暨赴外开展中长期
访学研修工作管理办法
宁组通〔2018〕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培养本土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人才赴外开展中长期访学研修等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和中组部《“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组通字〔2014〕17号),结合我区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访学研修”主要是指:我区各类中青年人才选派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及东中部省(区、市)所属研究机构、重点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开展6个月及以上的脱产访学研修等工作。主要包括:中组部“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外省(区、市)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实施的人才合作培养项目;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其他赴外研修项目。
第三条 开展中长期研修工作应围绕推进自治区“三大战略”、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建设和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哲学社科、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以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关键领域、关键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为主,不搞一般化、低层次、非急需的中长期研修项目。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选派程序
第四条 选派条件。“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暨赴外访学研修人员应为各地各部门需要重点培养的、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急需紧缺的中青年专业人才。选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教学医疗科研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学术技术骨干;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
第五条 选派程序。“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暨赴外访学研修人员的选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组织批准的方式确定人选。初步人选确定后填写《申请表》,逐级审核、报送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二)审定名单。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按照选派资格要求,审核申报人选的资格和条件,择优向中组部或外省(区、市)对口单位推荐研修对象,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确定研修岗位和导师。
(三)行前动员。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中组部或外省(区、市)对口单位岗位安排反馈情况,通知选派单位,召开行前动员会,明确工作要求。选派单位应妥善安排人员工作交接,进行行前培训教育,明确学习研修任务和纪律要求。
(四)报到研修。根据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的统一安排,访学研修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研修。
第三章 研修方式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长期访学研修分为挂职锻炼和导师制两种方式,采取全脱产形式。
(一)挂职锻炼。接收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安排访学研修人员担任技术类职务或管理职务,承担或参与接收单位核心业务工作。
(二)导师制。接收单位按照“导师+助手”的模式,即一名访学研修人员安排一名导师,由导师指导访学研修人员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等核心业务工作。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选派单位主要职责:(1)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急需紧缺、有发展潜力的人选;(2)会同接收单位加强人员日常管理,定期了解访学研修人员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情况;(3)关心访学研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认真落实访学研修人员相关待遇;(4)加强与接收单位联络,积极促进双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长期合作和交流;(5)配合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开展访学研修人员考核工作;(6)对访学研修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人员,返岗后支持干事、大胆使用;(7)根据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的安排,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访学研修人员主要职责:(1)遵守接收单位工作纪律,按照接收单位和导师安排,正常开展访学研修工作;(2)学习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前沿技术,学习导师的治学经验、教学理念和研究方法;(3)积极参与日常工作和课题研究,作为学术助手参与导师所在教学研究团队或实验室科研工作;(4)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合作牵线搭桥。
(三)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职责:(1)统筹负责中长期访学研修工作,协调接收单位落实访学研修岗位等事项;(2)牵头开展访学研修人员考核工作,加强日常督促检查;(3)安排专人负责同接收单位、派出单位和访学研修人员联系,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4)加强跟踪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为访学研修人员进一步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第四章 经费保障与相关待遇
第八条 研修补助。“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暨赴外开展中长期访学研修按照每人每年4.5万元左右标准予以补助。主要用于访学研修人员的食宿补助、科研课题和调研活动经费补助,以及接收单位和导师的相关补助等。研修补助由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拨付接收单位掌握使用。访学研修人员不得向接收单位索要研修补助。
第九条 研修待遇。访学研修期间,访学研修人员工资福利等各项原有待遇保持不变。
选派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42号)和《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务人员异地往返费用事项的通知》(宁财<行>发〔2015〕1087号)或本地本部门相关规定,对访学研修人员访学研修期间应予保障的伙食补助、交通费(含法定节假日往返交通费)依规核报;参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5号)相关标准,由选派单位为访学研修人员购买访学研修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访学研修时间可认定为继续教育专业课和公需课学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在访学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访学研修人员职级晋升和实绩考核的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访学研修人员,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完成访学研修任务返岗工作后,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加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选树支持力度。自治区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科研课题方面给予访学研修人员支持。
第五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访学研修期内,访学研修人员由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访学研修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转党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工资关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访学研修期间,原工作单位不为访学研修人员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访学研修期内,访学研修人员应自觉接受接收单位管理,遵守接收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访学研修人员因病、因事请假7天以上者,须经导师和接收单位领导同意后,报请派出单位审批。对违反接收单位工作纪律或研修态度消极的访学研修人员,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情况可取消其研修资格,追索补贴资金,并通报选派单位。
第十二条 访学研修期内,访学研修人员每季度填写《访学研修工作季度汇报表》,主动向选派单位、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汇报访学研修情况。
第十三条 访学研修结束前,访学研修人员应认真总结,形成个人书面总结材料,填写考核登记表,由导师和接收单位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访学研修期满,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统筹开展研修考核工作。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会同选派单位,以现场考察考核为主,对访学研修人员研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退回50%的研修补助,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研修期满后,访学研修人员应及时返回派出单位工作。期满后5个工作日未返回派出单位报到上班的,按照相关考勤管理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宁人才办〔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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