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支持高层次人才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地金监发 [2019]2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C2014]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 (2018]26号)等精神,自治区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自治区设立,专项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放的“人才贷”发生本金损失时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承办银行通过风险补偿金增信,由承办担保机构免费担保,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市场基准利率、无抵押、单笔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创新创业类贷款。贷款发放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风险责任由承办银行、承办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与风险补偿金共同承担。承办银行是指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且符合经办条件的,依据“人才贷”工作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承办担保机构是指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且符合经办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人才贷”风险补偿金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首期规模500万元,可根据“人才贷”发放情况予以适时增减。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8 年第1期)《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意见》等精神,委托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托管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并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合理安排、调整存放比例。为调动承办银行办理“人才贷”业务积极性,存放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应选择“人才贷”承办银行。
第六条 托管机构无偿提供风险补偿金托管服务,风险补偿金孳生的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宁组发2018)5号)中规定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并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的各领域相应人才。
第八条 “人才贷”必须用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民间借贷、房地产行业等金融信贷政策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第九条 承办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1:10的比例进行授信,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利率应执行贷款基础利率(LPR),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人才贷”担保业务为政策性专项担保,承办担保机构为“人才贷”申请人提供免费保证担保,承接“人才贷”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按照年担保贷款额给予不超过2%的财政补助,1年期(含)以上的按2%补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和承办担保机构开展“人才贷”业务应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经同意后向托管机构提交有关备案材料,未备案的银行和担保机构不予纳入风险补偿业务范围。
第三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
第十二条 承办银行在“人才贷”认定为不良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情况说明、系统截屏等)。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承办银行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经审查符合我区“人才贷”专项补偿条件的,在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机构将风险补偿资金划至承办银行指定账户进行扣划。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发放“人才贷”形成的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风险补偿金代偿贷款本金金额的40%,承办银行代偿贷款本金金额的30%及贷款下调为不良后产生的利息,承办担保机构代偿贷款本金金额的30%。承办银行“人才贷”业务不良率达到4%或年度代偿发生额累计达到500万元时,暂停新贷款发放,并及时报告,风险补偿金不承担超过止损金额后的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贷款风险代偿的,承办银行负责向贷款个人或企业进行追索,承办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助。后续实现追偿的部分,扣除诉讼等相关追偿费用后,应在收回资金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所得,以货币形式,按比例从原渠道返还。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经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偿后,对形成呆账的按程序核销,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核销凭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将已代偿的风险补偿金予以核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自愿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银行、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承办该业务的资格。承办银行、承担担保机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承办银行向托管机构提供风险补偿金账户金融服务,同时应每季度向托管机构报送“人才贷”业务办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业务台账。托管机构应每半年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报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扣划、收回等情况。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12 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应建立积极的工作配合机制,由承办银行牵头,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承办银行、承担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骗贷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承办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今后不得申请政府风险补偿类贷款,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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