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宣传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先进典型,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加快培养一批符合新时代宁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奖励活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二)坚持实绩突出、业内认可的原则;
(三)坚持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质量优先、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的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一)评选范围。自治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职业(技工)院校、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评选名额。“塞上技能大师”评选奖励活动每3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活动每2-3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40名左右。
第四条 “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奉献宁夏,技艺精湛、素质优良,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坚持在生产一线,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献身技能事业,刻苦钻研技术,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被社会广泛认可。
第六条 “塞上技能大师”评选条件。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获得过“自治区技术能手”,秉承工匠精神,技术技能水平在区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在职在岗人员,热心带徒传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在技能技艺方面具有被公认的绝招绝技,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业绩,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外产生重大引领作用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应,在区内外产生重大示范效应的;
(四)在国际国内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七条 “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条件。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秉承工匠精神,技术技能水平在区内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在职在岗人员,热心带徒传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达到或超过区内行业先进技术技能水平,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突出业绩;
(二)在本企业、本行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企业、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在行业内推广使用,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建立评选“贯通通道”。鼓励职业(工种)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已贯通的工程技术等领域,实际从事技能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第六条相关业绩条件的,可参加“塞上技能大师”评选;实际从事技能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第七条相关业绩条件的,可参加“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专业技术人才参评须经自治区内2名以上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实名推荐。
第九条 建立评选“绿色通道”。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塞上技能大师”或“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
(一)对获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入选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在自治区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第六条相关业绩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塞上技能大师”评选。
(二)对在新领域、新业态、新职业从业的高技能人才,入选自治区青年托举、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在乡村振兴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一线高技能人才,固原市及九个中南部县(区)企事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第七条相关业绩条件的,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即可参加“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
(三)对具有特殊职业技能的“奇才怪才”、有独门绝技的民间艺人和乡村工匠、自治区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对产业发展、文化传承及在带徒传技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且符合第七条相关业绩条件的,可不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限制参加“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
(四)对在东西部协作、部区共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援宁高技能人才,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塞上技能大师”或“自治区技术能手”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塞上技能大师”或“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
(一)已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塞上英才”及其他塞上系列奖励的不得申报“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
(二)已获得过“全国技术能手”和“塞上技能大师”的不得申报“自治区技术能手”;
(三)已获得过“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的不再参加相同层次的评选活动;
(四)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已调查处理影响评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其他影响评选情形的。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申报“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奖励。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按照个人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地企事业单位(含职业、技工院校)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五个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直属单位的申报由自治区主管厅局委办组织;自治区职业院校的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自治区国有企业和中央驻宁企业的申报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中央驻宁事业单位的申报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推荐单位、自治区主管部门、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对推荐人选遵纪守法和社会信用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初审初评。五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自治区教育厅和国资委、中央驻宁单位要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对申报人选较多的地市和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排序,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专家评审。按照参评人员职业(工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总工会等单位抽调区内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提出组织考察建议人选。
(四)组织考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总工会等单位,根据评审评议意见对“塞上技能大师”组织考察建议人选进行直接考察;委托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五个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自治区技术能手”人选进行组织考察。考察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及查阅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廉洁自律证明等方式进行,考察人选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公安、税务等单位意见,将考察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确定人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建议名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人选。
(六)公示人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确定的人选在自治区相关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现问题的人选进行调查核实。
(七)表扬奖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印发文件公布“塞上技能大师”入选人员名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文件公布“自治区技术能手”入选人员名单;由评选组织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证书,对入选人员进行通报表扬。
第四章 待遇管理
第十二条 “塞上技能大师”每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自治区技术能手”每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经费从自治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建立技能等级破格晋升机制。通过“绿色通道”“贯通通道”获评“塞上技能大师”或“自治区技术能手”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有关技能评价机构分别认定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不含准入类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竞赛激励机制。参加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个人第一名且理论、实操两项成绩均合格的选手(仅限职业技能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能手”,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待遇兑现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政治引领吸纳,“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可由各级组织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科协等有关组织代表,可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联系专家范围、参与有关决策咨询活动、受邀参加自治区及各市、县(区)重要庆典及重大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节日慰问,组织休假疗养时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建立人才奖励退出机制。“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且5年内不得申报技能人才项目:
(一)在申报和遴选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的;
(二)在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的纪律处分、降级及以上政务处分、行政拘留及以上违法处罚、刑事处罚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有违反学术规范、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违反社会信用管理规定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情形及自治区人才主管部门认为有不适宜继续享受人才奖励政策的。
第十七条 “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撤销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作出撤销奖励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直接撤销。撤销奖励后应当收回并注销奖励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视情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评选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5〕16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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