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权房屋,主要是指由大武口区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一棵树新苑、继红新苑等住房。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三条 大武口区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申请对象是指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在大武口辖区就业创业并缴纳社保的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第四条 企业租用住房用于员工宿舍的,单位为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个人租用住房用于解决个人住宿问题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三章 出租使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大武口区政府无偿为其提供2年住房使用权:
1.大武口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用于解决企业员工宿舍的;
2.大武口辖区就业创业并缴纳社保的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用于个人住宿的。
企业以及个人无偿使用住房应与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协议一年一签订,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向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第六条 企业及个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保证金等费用由使用单位及个人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
第七条 企业及个人租用住房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租用住房的企业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房屋使用协议,收回住房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住房的;
(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连续3个月拖欠物业、水、电、暖等费用或一年内拖欠费用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存在违反住房使用规定及协议约定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租用过程中承租人及企业若有意购买住房,可按当年市场价格给予一定优惠。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条 申请租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企业应向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即可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用于员工宿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花名册;
(三)已备案的劳动合同;
(四)企业租用住房申请表;
(五)招商引资企业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具本人近三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台账明细;
(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银行出具的本人近三个月工资流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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